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倘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合同、要求归还房款或支付违约金,则案件的管辖权应归属于合同实际履行地或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若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分割以及与此关联的相邻关系等关键事宜,则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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