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所涉及到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存在保证人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特别是那些以寻求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的民营性质的医院、学校等主体在担任保证人角色时,往往容易导致保证责任的履行因各种困难而无法顺利完成,从而形成信贷风险。
相应地,个人或者合作伙伴共同组建的企业在提供贷款保证方面,因为存在产权关系不清导致纠纷的问题,亦常常引发信贷风险。
除此之外,某些借款人可能会与同一实控人旗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从而同时向多家银行各分支机构申请借款。
其次,偿债能力作为一种普遍的保证贷款风险触发因素,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仅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审慎考察,并不能保证在偿还期临近结束时,保证人仍能维持良好的资产状况,继续履行其保证责任。
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性,使得保证人在实践中很可能面临资产状况下滑直至无力承担保证责任的状况,进一步增大了信贷风险。
第三,在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保证人为应对行政干预和来自政府各部门的施压,不得已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
然而,在贷款无法按约定偿还的情况下,这些保证方却经常通过声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借口,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保证责任,从而给银行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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