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房屋交易当事人在签署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之后,卖方应当依照合约条款规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房产,无权擅自更改此项期限。若遇到特殊状况影响时,卖方需主动与买方进行更为深入的沟通及商洽,以获得延迟交房日期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