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仲裁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答案是能,因为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三、合同解除的法定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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