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工伤辞职不干了该怎么算
在发生工伤后,若职工决定辞职不干,其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的结算应遵循一定的规则。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意味着,即使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辞职,单位仍应支付其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及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三、工伤赔偿项目及申请期限
1.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些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2.关于工伤赔偿的申请期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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