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孕妇在怀孕期间如果患有其他疾病,可以参照病假规定处理。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由于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其他疾病,因此可以参照病假规定处理。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劳动限制:哪些行为被禁止?
哺乳期劳动限制是指在女性哺乳期间,国家对女性就业实行的一种保护措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哺乳期间,女性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同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因此,在哺乳期间,女性职工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孩子的健康成长。
这段话强调了哺乳期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女性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因此,在哺乳期间,女性职工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孩子的健康成长。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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