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方面,根据普遍的规率,其最高值应为主合约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如果因这种延迟而导致了买方的严重损失,为了尽可能地弥补这部分损失,违约金的比例是可以做适当微调的,调整后的比例上限可达到主合约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从违约行为发生的那一天开始,买方就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立即支付违约金。对于商品住宅销售过程中所遇到的逾期交付问题,如果已经超过了六十天,那么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货或者退款的处理方式,也就是通过解除商品住宅购买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旦合同被解除,开发商必须在接到解除通知的那天起六十天内将买方的全部购房款项如数退还,并对逾期六十天及以上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处理。除此之外,买方还有权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支付更高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天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未能按时交楼的惩罚标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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