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23-03-22 20:23:08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大的小礼物;如,“

520、1314、999”之类含有爱意的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大额赠与,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因所附的婚姻关系尚未缔结,赠与未生效,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

一、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男方是否要求退还彩礼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是否归还彩礼或者归还部分彩礼,协商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一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返还彩礼,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

要求返还彩礼的举证方法如下:

1、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2、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三、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要还吗

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剩余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彩礼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解除了婚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自然就可以撤销,所以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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