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和政府按七三比例持有产权。住满五年之后,个人可以按市场价格赎回政府持有的产权。赎回后,房子完全属于个人。不赎回的,政府按照产权比例,收取住户租金。没有完全取得房屋产权前,个人是要按比例付租金给政府,只要付租金就可以一直居住。如果完全取得产权满五年后,共有产权房可以放市场上出售。
共有产权房的特点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有产权房一般是属于国家低价售出的房子,对于申请此房子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所以,在办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多咨询一下,不能买的执法人员也不会给予名额,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保障有需求的人。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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