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时间:2023-08-09 10:05:58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应当下列情况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并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要注意,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不包括在内。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四)劳动合同期届满。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厂房拆迁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获得一笔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就可以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和工作的时间来进行确定,工作的时间越长所存在的经济补偿就会越多,所以,在补偿时就需要多协商一下,如果单位拒绝是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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