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铺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商铺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某些具体合同,我国法律有规定了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商铺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
商铺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一)赔偿损失;
(二)支付违约金。
三、商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
商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有: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及其他允许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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