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解除的责任
委托合同解除的责任是本来应当自身承担的责任。委托人撤销委托时,对于此前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事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在不利于受托人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辞去委托解除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二、委托合同解除的的方式
委托合同解除的方式,第一,是根据双方的意愿来解除合同,委托人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
第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委托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
1.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
2.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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