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一届任期几年
业主委员会一届任期2-3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如下:
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