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检。《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等各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行为。
(1)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或流动要求的市区城镇人员,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待岗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所免费报名求职,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①失业人员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其中16-25周岁的待业青年还须持《就业前培训结业证》;
②技校、职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毕(结)业生及自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推荐表》或技术等级证书;
③在职职工持工作证、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④下岗职工持《待岗证》;
⑤从事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2)求职者根据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布的单位招聘信息,结合自己的条件和意愿报名应聘,填写《求职登记表》,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或到指定地点,与招聘单位洽谈面试。
(3)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求职者,可办理登记手续,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输入电脑资源库,根据求职者意愿和单位用人需求情况,推荐介绍。
(4)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求职者意愿和单位用工需要进行职业介绍,并将求职(流动)登记表输入微机,以便开展跟踪服务。
(5)在校学生、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予介绍。
(6)求职者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待岗证》在公共职业介绍所可免费求职登记。
(7)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择业有关的情况。
(8)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时,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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