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责任形态,但在下列情况守约方也不能直接要求继续履行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在签订合同之后标的物被政府征收、被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即使有违约的行为,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主要是指具有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比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由于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要求强制履行,这就类似是把违约人当做奴役,迫使其干活。
3、履行费用过高,不宜继续履行。
一些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明显过高,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是不宜继续履行。比如,常见的有运输过程中,货物变质,损坏,如果让此时的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相同的货物再进行运输,这样的成本实在过高。
4、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或附履行期限的合同,期限已超过,不能继续履行。
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没有让合同得以实现的,那么在期限已过的时候,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者没必要。
5、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
种类物是指非独一无二的,能找到同类的,比如签订大米买卖合同,一方违约了,守约方不能无理取闹,要求只要原先的大米,要求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当然,如果是土地、房屋、这些不可替代的特定物,非违约方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6、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
承揽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旦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是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合同期内房东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1、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房东违约,租客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拿房屋租赁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时候房东还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房东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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