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是可以的。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那么,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呢?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一、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就迟延履行这种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期限作出的变更,除非明确放弃或者变更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影响当事人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在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债权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受偿欠款时请求债务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仍应当得到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的约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则除另有约定外,该种违约金仅针对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但请求继续履行应当针对迟延后履行尚属可能且对债权人有意义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因对债权人无意义而被拒绝,或者在迟延后陷于履行不能,则债权人可转而要求替代给付的赔偿,该替代给付的赔偿数额一般大于迟延履行的赔偿数额,其作为继续履行的转化形态,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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