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当事人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主要责任和义务,并且该方当事人也已经通过自身行为或明确声明的方式证实其无法履约,则作为另一方的当事人便拥有了解除该项合同的权利。对于那些以长期性、持续性的债务条款为主旨的不定期合同,即便双方当事人均未签订书面协议,也存在随时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但前提条件是应确保满足提前通知对方的合理期限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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