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鉴定,由于具体的折旧年限没有出台、公布,在实际执行中,大家根据: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进行参考。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1%折旧。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折旧年限为6—8年。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率为该车重置成本的5%。
很多同志在计算电瓶车时,按照助力车6-8年计算,通常认为就低不就高,采用6年,其实不科学。电瓶车和助力车有很大差别,动力系统的的损耗程度大不一样。电瓶车的损耗主要来自电瓶,每天反复充电,平均使用寿命在1.5年左右(还有使用强度问题)。其他车架、动力传递可以和自行车类似。
一、交通事故电动车定损的流程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当地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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