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出质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出质人是质押标的的所有人,并且质押担保有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标的归质权人,所以出质人对出质的标的具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是出质标的的所有权人,并且质押有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标的归质权人。
所以在债权人依法行使质权,处理质押标的前,质押人对质押标的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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