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未涉及任何财产关系,则每件收费范围在人民币800至10000元之间;若涉及到财产关系,则每件的基本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至2000元不等。如纠纷所涉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则可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计费方式如下: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而争议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仅需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未涉及任何财产关系,则每件收费范围在人民币1500至12000元之间;如涉及到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未涉及任何财产关系,则: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件收费范围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件收费范围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如涉及到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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