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医保覆盖哪些人?
此次实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成年居民,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问题二:住院报销多少额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具体筹资标准是:未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10元。
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80元。各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10%缴纳,政府补助90%;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9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每次100元;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起付线,一年7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万元。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60%,二级医院支付55%,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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