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委托派出所的前提
公诉案件一般由受案单位委托司法鉴定。自诉、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或者被委托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刑事案件侦查,应该由公安机关的法医或其他的刑事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民事司法鉴定和刑事司法鉴定的区别
刑事技术鉴定:刑事技术鉴定是侦查机关应用刑事技术的特殊活动,仅限于侦查阶段,其鉴定属于一种职权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司法鉴定活动是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是服务于诉讼的证明活动;刑事技术鉴定的实施主体是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实施鉴定履行的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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