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建议
时间:2023-03-21 10:43:16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是否要申报个税

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需要交税。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资本纽带关系,通过股权使受激励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经营利润、承担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长期服务公司发展的动力。往往这类公司给予的股权激励多是员工以折扣、折价或无偿方式获取公司股权方式实现的,其具体形式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期股等多种形式。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因此,按照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类个人所得税税制,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股权所对应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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