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和罚款。如果有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和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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