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自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类别的进项税额便获准予以抵扣。
值得一提的具体细节在于,这些被允许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特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并获得的有据可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附带的基础信息所标注的,或者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第21款项规定指出,在条例第10款中所提到的“固定资产”,具体包含了所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各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联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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