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民事留置权不是单方行为,必须要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债务人,而且债务人要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债权转让需不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转让则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关于债务转让,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关于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如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债权不能转让。
三、留置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的。详情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留置物,以所得价格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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