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怎么行使权利
留置权行使权利有如下两种方式: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请求后,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行使留置权的规定有哪些
行使留置权的规定有: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
4.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三、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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