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判决后如何救济(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3)款对再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院,是指判决生效的本级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本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议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判决、裁定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再次申请或抗议党的申请。再审判决当事人向检察院上诉的时间没有限制。行政诉讼以外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一、二审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复核、再审案件,应当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对驳回上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上诉;仍坚持上诉的人将被拒绝或通知不再上诉。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上诉,申请检察意见和抗诉。再审判决当事人向法院和检察院上诉的时间没有限制。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决定的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特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规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见,法院可以对再审判决作出再审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提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再审决定和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的抗诉没有期限
III.再审决定的类型是什么?
再审是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再审法院通过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当进行评估,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是重审案件的法官。再审案件的判决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判决和裁定。从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维持原判决或命令的判决或命令。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变最初的判决或命令。再审后,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有错误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原判决、裁定,根据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裁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起审判或者审理再审案件,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撤销原第一、二审判决,并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本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提起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裁定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退回原人民法院再审。这些具体原因包括:审理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应避开那些没有这样做的人;未经法庭审理而作出判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未经传唤而作出缺席判决;(二)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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