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怎么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如若申请再审遭受驳回,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同等级别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而同等级别的检察院理应接受并处理该等抗诉请求;另一种途径则是向上一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提出申诉,由院长将相关申诉提交至审委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需注意的是,申诉并非绝对地必须得到受理,只有当申诉所涉及之事实确实存在重大错误时,方能由院长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再审裁定后不服的怎么办
在一种情况下,倘若法院选择遵循一审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话,那么对于这类再审结果,倘若相关当事人仍然表示不认同,他们仍然有权利提起上诉。而在另一种情况中,一旦再审裁决已经正式生效,或是法院以依照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形成无误定论的判决书,抑或法院决定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那么无论当事人对此抱持何种态度,他们都不得再次发起再审申请,只能考虑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发布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当再审申请遭到拒绝之时,当事人有权向与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相当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院长将申诉材料提交至审判委员会,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和纠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并非必然会得到受理,只有当申诉所涉及的问题属于重大错误时,法院院长才能够依据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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