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救济不公平再审
时间:2023-05-07 08:52:08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程序后不公平救济

再审判决后如何救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再审判决的不满,也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梳理再审程序后,我们可能会看到相关的上诉背景

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I)民事和行政案件

1。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3)款对再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院,是指判决生效的本级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本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议

3。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2)申请再审判决、裁定;(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审、不抗诉当事人申请后,又提出申请。再审判决当事人向检察院上诉的时间没有限制。行政诉讼以外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原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一、二审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复核、再审案件,应当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对驳回上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上诉;仍坚持上诉的人将被拒绝或通知不再上诉。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上诉,申请检察意见和抗诉。再审判决当事人向法院和检察院上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判决的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特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规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见,法院可以对再审判决作出再审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提出。法院依照规定作出的再审决定和检察院依照规定提出的抗诉没有期限

总之,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决定不服的,他可以向检察院上诉,并申请检察意见或抗议。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法院、检察院上诉,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再审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抗诉

如何落实再审的救济意义

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建立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的(试行)1982年。《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2007年修订以来,在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审查势在必行。本文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根据职权抗诉启动再审的方式,反思概念,纠正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则的偏差,在概念突破的基础上,构建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一步增强。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上诉难”问题,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受理、审查、审判的权利行使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再审案件管辖权进行升级,建立单一管辖制度,细化申请再审的理由,规定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抄送对方当事人,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和方式,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成立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使再审申请权和程序化,通过立法完善和落实再审申请权,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在制度上的落实。由于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比例逐年下降,这也说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上诉难”的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适用的程序和方法中的主要问题,以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如公开性和当事人参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当前人民群众矛盾频繁、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仍有待完善和探讨

目前,我国再审案件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二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开始再审;第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前两种方式启动再审,启动的时间和频率没有限制,法院将不可避免地在不进行复审的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要经备案审查部门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多元化的再审启动程序的规定进行概念反思和制度探索,并对其进行完善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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