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过程中,若发现所购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换货物,向经营者提出更换、维修等相应的权利主张。
假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先约定,也可行使退货权利,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相关责任义务。
除非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双方的事先约定方能豁免,否则从消费者获得商品之日算起,最迟可以在七个自然日内行使退货权利;
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但仍然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话,消费者依然可以适时地展开退货行动,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则坚持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实施的退货、更换、维修行为,经营者必需负担相关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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