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原因能够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
能够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如下:
1.双方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若继续履行会出现显失公平情形的;
3.其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撤销合同与变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撤销合同与变更合同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行使的方式不同。撤销合同需要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
3.变更合同具有优先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变更合同条件是什么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n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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