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倾销的原因包括:
1、我国进出口市场庞大。
2、贸易补贴政策。我国为了拉动贸易进出口,制定了相关的贸易补贴政策。
3、经济地位不平等,产业发展不均衡。
4、法律意识薄弱,未能有效及时地应对倾销。
5、造成倾销的其他原因。
我国外贸企业频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以及应对的策略
我国外贸企业频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如下: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
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
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
我国外贸企业频繁遭受反倾销的策略如下:
1、是利用WTO的相关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等,以及各成员国家的相关国内法,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2、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重返该国市场;
3、是高度关注其他市场动向,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节奏,尽量避免出现新的贸易救济调查;
4、企业应及时组建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做好应诉工作。
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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