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租赁能否买卖
根据《民法典》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即是对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会自动终止买卖标的物之前已存在的租赁关系,相反,买受人还应代替出卖人,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该条法律规定设定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当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之上时,法律优先保护已成立的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