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调动,意味着出纳人员将永久离开原单位出纳岗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认真、全面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出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①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有价证券要写明证券名称、数量、金额及号码;有关空白凭证要写明本数、张数等。
出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监交。监交人一般为会计主管,或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指定某一会计人员监交。接交人员要按照移交人员编制的移交清册,当面逐项点收。对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和移交中说明的问题,需移交人补充书面材料的,要当面补上。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章后留执。监交人所执一份可存档,接交人留执的一份待日后离岗时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财务部门应为接交人员刻好名章,移交人员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现金出纳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继续使用,接交人员不得自行另立新账。移交清册上要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监交人职务。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扉页内印有启用表的,还应由移交人、接交人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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