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在离职时工作交接事宜有哪些
时间:2023-06-12 16:41:50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调动,意味着出纳人员将永久离开原单位出纳岗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认真、全面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出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有价证券要写明证券名称、数量、金额及号码;有关空白凭证要写明本数、张数等。

出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监交。监交人一般为会计主管,或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指定某一会计人员监交。接交人员要按照移交人员编制的移交清册,当面逐项点收。对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和移交中说明的问题,需移交人补充书面材料的,要当面补上。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章后留执。监交人所执一份可存档,接交人留执的一份待日后离岗时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财务部门应为接交人员刻好名章,移交人员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现金出纳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继续使用,接交人员不得自行另立新账。移交清册上要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监交人职务。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扉页内印有“启用表”的,还应由移交人、接交人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二)由他人暂时顶替工作,应办理部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在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学习、公差等临时离岗期间,千万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钥匙、点点票子就一走了事,一定要抱着“先小人后君子”的态度,办一下有关事项的交接手续。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为理由而马虎从事。出纳顶替,可视单位业务量大小、顶替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而办理部分交接手续。如纯属临时顶替,为了不误现金支付,可让顶替人员打一个与所留备用现金数量完全一致的收条,待出纳员回来结清支出凭证与所剩现金,收条不作借款账务处理;如若顶替业务较多,时间也较长,则可让顶替人员除打一交接现金条据外,还可给顶替人员留几张盖好印戳的现金支票,但交接条据上一定要写明所留现金支票的张数与起止日期;如果出纳员离岗时间较长,甚至需顶替人员处理账务的,则要为顶替人员刻一名章,及时到银行更换跑银行人员印鉴。然后,将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支票本、转账支票本等办理日常业务的账本、单据书面移交顶替人员,出纳员回来后再作书面移交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出纳人员不能将自己的名章交由顶替人员随意使用。

(三)由他人兼办出纳工作的,要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有的单位未设专职出纳员,而是由指定的会计人员知兼办出纳业务工作。此种类型要坚持两个原则:一要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二要坚持《会计法》所规定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原则。兼办出纳员离职时,属于工作调动等永久性离岗的,必须全面办理交接手续;属于临时离岗的,应与顶替人员办理部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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