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监察程序如何与刑事诉讼程序相辅相成
时间:2023-07-17 08:21:21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移送检察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涉案财物的移送:(1)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3.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处理:(1)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2)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如前文所述,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时是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依据之一;而我们知道,如果公司解散后经清算确实资不抵债则达到破产界限,需要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应当如何界定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衔接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以尊重债权人意志以及提高清算效率为宗旨。具体来说,就是当清算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允许债权人达成债权受偿协议对清算结果做出安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其程序是由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拟定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由清算组据此作出清算报告并报送人民法院,经法院认可生效。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授权债权人通过放弃一部分债权求得案件及时有效地终结,既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其意志的尊重,更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需要说明的是,特别清算中的协议是债权人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它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和解程序,其目的和结果不是避免公司解散而是使解散更有效率。

如果债权人不能通过该债权受偿方案,此时就应当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特别清算程序。由此可见,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界限与二者的衔接就在于,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特别清算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终结,否则就必须进入破产程序,以保证债权的平等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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