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人权益不受影响
时间:2023-07-02 18:16:03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你的平均收入在2000元左右,治疗期间公司只按每月400元计发,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新工伤保险条例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哪些规定

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有:

1、员工因为工作而遭受了事故的伤害或者是患有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和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进行支付;

2、停工留薪的时间通常是不超过十二个月;

3、若是有伤情较为严重或者是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可以适当给予延长,不过延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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