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保险并存的情况下,是应当优先考虑保险受益人的领受制度的。同时由于本案中确实存在有合格且无放弃权利的受益人孙某,保险金的给付排除遗产继承是必然的。综上所述,尽管李某与孙某已经离婚,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没有申请变更被保险人,本案中孙某是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孙某。
启示
《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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