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方式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表示完成时
2.有相对人:口头:了解时
书面:通知达到时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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