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效力
时间:2023-01-29 01:21:02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1979年秋,其向当时的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承包了耕地5余亩。1988年因患病不能过度劳累,耕地种不过来,便将其中的近3亩转让给了李XX。后1994年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便将该近3亩土地直接发包给了李XX,原告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以村委会不属原来的发包主体等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李XX之间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李XX将近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的焦点

接受委托后,认为要首先弄清楚两个事实:

1、现在的村委会二轮土地发包时有没有发包主体资格;

2、一轮承包时原告将土地是转让还是转包给了李XX,后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确认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与一轮发包时生产队虽然名称有变更,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承继关系,诉争土地的权属仍属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其次当地村民皆可证实原告将土地是转让给了李XX,而且原告甚至在土地转让后便离开村里搬到镇上,连户口都迁走了,许多农民都知情是转让。

此外要搞清以下几点:

(1)原告一轮转让本身是否合法;

(2)村委会二轮将土地发包给李XX是否合法;

(3)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如果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人认为:一轮承包期内,双方转让皆出于自愿,且也符合当时的政策,因此应为有效。而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根据实际情况二轮发包时对一轮作出一些小的调整,也符合“大稳定,小调整”的精神,应为有效发包。此外,本案对一轮流转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二轮承包时,原告没有再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属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本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便可以起诉,二轮发包的时间是1994年,当时原告也知情但并无异议,到今天也已十几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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