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对公安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以及其他公安法规定的处罚,如吊销驾驶证、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公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非法吊销酒店、舞厅营业执照等。(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如申请猎枪持枪证、因私出国护照等。(五)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绝答复的,受到违法威胁、侵害、拒绝保护、失去家庭成员、拒绝协助查找等。(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非法征收费用等。(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没收其合法财产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等。
怎样向派出所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你诉的是派出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比如罚款、盘问之类的,就可以去派出所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果你诉的是派出所超出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比如拘留,就得起诉公安局,而不是派出所了。就得去公安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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