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员工是需要交付一定的“代通知金”的,有很多人问“代通知金”是怎么算的啊,其上限是多少呢,其实”代通知金“是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并且它没有所谓的上限值。
“代通知金”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实践中人们习惯于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称为“N1”意思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再加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但需注意,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计发基数其实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当然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是计算“代通知金”并无以上限制。
比如说A职工在某公司担任高管,工资5万元,后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011年9月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他在公司工作年限仅为五个月,他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2010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为11688元,A职工的经济补偿基数即为11688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A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为5844元。但是A职工的“代通知金”由于“上不封顶”,应按照5万元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总共为55844元,其中大部分竟然都是“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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