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公安厅已于2015年4月29日印发甘公办发[2015]50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72/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31950元/年
(二)采矿业:64881元/年
(三)制造业:4944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8916元/年
(五)建筑业:3717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236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5628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35765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29387元/年
(十)金融业:52334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40042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9915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5816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54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779元/年
(十六)教育业:51241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55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6981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5870元/年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住宿费标准
1、厅局级人员: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250元/人.天;
省内县住宿200元/人.天。
2、其余人员: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150元/人.天;
省内县住宿100元/人.天。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外:50元/人/天省内:40元/人/天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之后,如果事故是肇事者故意的是,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的,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只包括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残疾等级鉴定费用等的,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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