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的要求,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也应相应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移交之日(2004年4月23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受理。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社会保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负责受理。
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紧迫任务,完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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