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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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