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7-22 15:43:36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鉴定需注意的事项有:

1.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做司法鉴定的最佳时间应该是刚出院的时候。因此,如果需要做司法鉴定,建议出院后立即进行。

2.如何找准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是由当地的司法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鉴定,只有这个专门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法院才会采信和认可。

3.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做鉴定之前应先提交你的身份证、病例、CT等资料给鉴定机构。

4.注意保存好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鉴定结论时,请提供复印件。

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

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

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目录:

(一)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被告及有无商业保险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四)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

(五)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七)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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