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有以下条件:
1、股权必须体现在有效的股票上,不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转让方应为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取者;
3、需要通过转让获得;
4、需要有转让方式,即股票转让本身要合法进行,股票必须交付给受让人;
5、受让人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不应该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利人,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该类案件中,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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