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侵犯姓名权,因为受教育权并没有阻碍,即使中专没有读成那么自己可以再到其他学校报名,其他学校也会收自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可见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冒名顶替读中专就属于其中侵犯姓名权的一种情形。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
(1)学龄前教育;
(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
(3)职工教育;
(4)特种教育;
(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受教育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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