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篇文章的含义来看,应该是针对利害关系人的,即不是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会送达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反,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的,而不是针对利害关系人的(如果是针对利害关系人的,那么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当然不知道哪个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做出了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司法解释的含义真的包含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利害关系人怎么会,怎么会知道,换句话说,如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利害关系人更有理由不知道。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关于行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当事人超过此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实施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本解释或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进行的,但相关当事人在实施后才知道,原因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为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他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多人也认为这两种司法解释的对象既可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为司法解释没有限制适用对象,两者都有权适用最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理解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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